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涉税问题——企业所得税篇
发布时间:2020-02-13
【来源:济南税务微信公众号】
一、我公司为医用防护服生产企业,为了应对此次疫情,积极相应政府号召,因扩大产能的需要,新购置了价值600万的生产设备,此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有无相关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二、如何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中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答:根据《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3号)文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因此,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相关优惠,并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等资料留存备查。
三、我公司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在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时,如何填报申报表?
答:你公司可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于A20102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填报。
四、听说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工作,企业捐赠方面有新的税收政策出台,较之原先的捐赠扣除政策,新政策有何亮点?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新捐赠扣除政策主要有两大亮点:一是突破税前扣除金额限制,之前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三年扣除,此次新政策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二是突破了捐赠渠道的限制,之前规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的捐赠,才可以作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新政策允许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
五、我企业是一家药品生产企业,现在做防疫药品研发,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文件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摊销。
六、疫情期间,为了保证工作场所安全干净卫生,我公司在网上购买了一批消毒液,但是拿不到增值税发票,这种情况还能拿什么作为凭证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如果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您公司可以按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填制内部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七、我公司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在税前扣除时需要哪些凭证资料?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八、我集团公司为防控疫情,购入口罩及消毒液一批(价值100万元),供员工上班期间使用,相应支出能否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你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疫情防控、保护员工安全健康购入的口罩及消毒液等防疫用品发生的支出,可以作为劳动保护支出于税前扣除。
九、我公司为咖啡连锁店,受此次疫情影响较大,能否适用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的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咖啡馆服务属于餐饮业。因此,如你公司2020年度以餐饮等政策规定的困难行业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且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50%以上的,若受疫情影响2020年度发生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可由5年延长至8年。
十、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按照会计核算相关规定,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已经全额列支,企业按实际会计利润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在税收上也实现了全额据实扣除。因此,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就能享受到该政策。
一、我公司为医用防护服生产企业,为了应对此次疫情,积极相应政府号召,因扩大产能的需要,新购置了价值600万的生产设备,此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有无相关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二、如何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中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答:根据《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3号)文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因此,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相关优惠,并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等资料留存备查。
三、我公司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在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时,如何填报申报表?
答:你公司可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于A20102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填报。
四、听说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工作,企业捐赠方面有新的税收政策出台,较之原先的捐赠扣除政策,新政策有何亮点?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新捐赠扣除政策主要有两大亮点:一是突破税前扣除金额限制,之前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三年扣除,此次新政策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二是突破了捐赠渠道的限制,之前规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的捐赠,才可以作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新政策允许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
五、我企业是一家药品生产企业,现在做防疫药品研发,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文件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摊销。
六、疫情期间,为了保证工作场所安全干净卫生,我公司在网上购买了一批消毒液,但是拿不到增值税发票,这种情况还能拿什么作为凭证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如果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您公司可以按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填制内部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七、我公司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在税前扣除时需要哪些凭证资料?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八、我集团公司为防控疫情,购入口罩及消毒液一批(价值100万元),供员工上班期间使用,相应支出能否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你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疫情防控、保护员工安全健康购入的口罩及消毒液等防疫用品发生的支出,可以作为劳动保护支出于税前扣除。
九、我公司为咖啡连锁店,受此次疫情影响较大,能否适用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的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咖啡馆服务属于餐饮业。因此,如你公司2020年度以餐饮等政策规定的困难行业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且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50%以上的,若受疫情影响2020年度发生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可由5年延长至8年。
十、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按照会计核算相关规定,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已经全额列支,企业按实际会计利润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在税收上也实现了全额据实扣除。因此,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就能享受到该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