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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涉税问题——非税业务篇

发布时间:2020-02-24

源:济南税务微信公众号

一、疫情期间,我企业购买了一批医用口罩,直接捐献给当地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请问捐赠的口罩需要缴纳教育费附加等非税收入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二、我公司在抗击疫情期间扩大了临时用工人数,等疫情结束后,就不需要这么多工人了,请问在职职工人数怎么计算?

答:这种情况可以参照季节性用工进行折算。根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8〕31号)规定,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成全年用工。折算公式为:

季节性用工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月数/12。

三、在抗击疫情期间,我公司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接收了2名残疾人职工,请问能计入我公司在职职工人数吗?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以上文件改变了原来劳务派遣用工,计入派遣单位的规定,只要你公司和派遣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并依法和残疾人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就可以计入你公司在职职工人数,待明年申报时按要求予以申报。

四、我公司生产销售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医疗器械,听说我们这类企业可以优先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请问教育费附加等也有相关优惠吗?

答: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缴费人,允许其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五、我是一家企业的老板,听说“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请问有这个政策吗?

答: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六、我公司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是否能免征一税两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七、我是一家劳动密集型企业,想咨询一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征收的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我国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具体到我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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