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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涉税问题——财产和行为税篇

发布时间:2020-02-25

来源:济南税务微信公众号

一、疫情期间,哪些企业可以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以及主动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二、我单位是一家参与疫情救治防控工作的非营利性医院,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有减免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文件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登记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

三、我单位是政府卫生部门专门设立的疫情控制机构,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文件规定:“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四、我公司是一家医疗用品生产企业,近期我们单位向当地疫情防治定点医院捐赠了一批自产的医用口罩、防护服,请问可以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等国家机构,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五、我公司外购了一批医用口罩、防护服、医用酒精直接捐赠给当地政府的疫情防控机构,请问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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