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热点问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税收政策问题(一)
发布时间:2020-03-09
来源:济南税务微信公众号
1.山东省对企业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有何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鲁税发〔2020〕8号)第二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山东省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有何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鲁税发〔2020〕8号)第二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3.山东省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鲁税发〔2020〕8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4.山东省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鲁税发〔2020〕8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5.山东省对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纳税人,增值税有何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鲁税发〔2020〕8号)第二条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6.山东省纳税人取得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结算凭证,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鲁税发〔2020〕8号)第二条规定,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