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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税收政策问题(二)

发布时间:2020-03-10

来源: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

1.山东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结转年限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鲁税发〔2020〕8号)第二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2.山东省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多少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鲁税发〔2020〕8号)第二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山东省对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弥补亏损的结转年限有何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鲁税发〔2020〕8号)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4.山东省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鲁税发〔2020〕8号)第二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山东省纳税人2月份申报期限到什么时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鲁税发〔2020〕8号)第五条规定,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8日。疫情防控期间,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申报的,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无法到厅提出申请的,可采用网上申请方式,经确认后容缺办理,待疫情解除后再行补报。

6.在疫情防控期间,山东省纳税人如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鲁税发〔2020〕8号)第五条规定,对疫情防护用品和救援物资生产经营企业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如遇特殊情况也可委托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转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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