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热点问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税收政策问题(三)
发布时间:2020-03-17
来源:山东税务
1.疫情防控期间,山东省纳税人可以网上申领增值税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鲁税发〔2020〕8号)第三条规定,实名认证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实现自动验旧、物流限时配送,让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坐等发票上门。增值税发票使用数量调整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调整申请,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
2.疫情防控期间,山东省纳税人如何线上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鲁税发〔2020〕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并为其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
3.疫情防控期间,山东省纳税人可以网上办理车辆购置税缴纳业务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鲁税发〔2020〕8号)第三条规定,实名注册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车辆购置税缴纳业务。
4.疫情防控期间,山东省纳税人如何网上理出口退税业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鲁税发〔2020〕8号)第三条规定,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实现无纸化退税申报的全覆盖,出口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出口退税。
5.疫情防控期间,山东省纳税人申请发票增版、增量还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鲁税发〔2020〕8号)第五条规定,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暂不需事前实地查验。
6.山东省纳税人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会有相应的处罚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鲁税发〔2020〕8号)第五条规定,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对疫情防护用品和救援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发起的各类纳税服务投诉实行提速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7.在疫情防控期间,山东省是否继续开展发票摇奖业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鲁税发〔2020〕8号)第五条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暂缓开展有奖发票定期摇奖活动。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