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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4-07-20

济南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生育一胎时年满23周岁的158天,不足23周岁的98天;二胎、三胎均为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增加15 天。
生育津贴发放办法
女职工生育时参保缴费满1年,在济南市定点医疗机构生产的,医保中心经办业务人员,在系统中直接提取联网结算信息,按照生育方式,直接结算生育津贴。自动按月打到社保卡金融区或本人实名制银行账号内。
生育时缴费不满1年的,待其参保缴费满1年后,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补支生育津贴,实现了生育报销全流程“不见面” ,“零跑腿”。缴费满一年之后,在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的可拨打生育保险待遇服务处68967286申请补支生育津贴,未在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的需要提供材料至大厅申请补支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发放条件
1.参保职工生育当月需在职参保,正常缴纳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如果是在生育当月断缴的,及时补缴并正常缴纳生育次月的生育保险后,生育津贴恢复正常发放。
2.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在职职工生育时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年后,由统筹基金按女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放职工生育津贴。
3.生育津贴实行按月发放,女职工产假期间,所在用人单位应继续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01
产前检查费

(一)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
1.享受待遇人员类别:企业女职工(含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女职工(含退休人员)、女性失业人员
2.享受待遇标准:产前检查费采取按人头定额支付方式,标准为1200元,生育时超过35周岁(含)的,标准为1800元。产前检查费在女职工生育分娩出院时,随生育医疗费一并支付。

(二)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男职工
1.享受待遇人员类别:企业男职工(配偶无工作)、机关事业男职工(配偶无工作)、男性失业人员(配偶无工作)
2.享受待遇标准:产前检查费采取按人头定额支付方式,按其配偶生育时35周岁以下的标准为600元,生育时超过35周岁(含)的,标准为900元。随生育医疗费一并支付。

02
生育医疗费

(一)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
1.享受待遇人员类别:企业女职工(含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女职工(含退休人员)、女性失业人员
2.享受待遇标准: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住院手术费、治疗费、检查检验费及分娩时引起的疾病、合并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100%。

(二)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
1.享受待遇人员类别:企业男职工(配偶无工作)、机关事业男职工(配偶无工作)、男性失业人员(配偶无工作)
2.享受待遇标准: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无工作单位且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三)女性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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